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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法律,“外嫁女”拿回补偿款
2018-06-25 17:15:2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唐某等82人均为某村“外嫁女”,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属该村委会管理。2007年初,某有限公司电厂征用了该村集体所有地,村委会先后向村民发放了每人1300元的征地补偿款,但未分给“外嫁女”。唐某等82名“外嫁女”为了讨要说法,将此事上访到妇联,请求妇联出面帮助解决。
  经查明,原告唐某等82人均是该村的“外嫁女”,她们出嫁后,户口并未迁出该村。2009年春节前后,该村第二次向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每人500元,在发放过程中,有的“外嫁女”已经领取该款,但唐某等82人没有领到,且没有被列入发放对象统计上报,故引起纠纷。妇联认为唐某等82人应该与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建议唐某等82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案最终经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支付给原告唐某等82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虽然我国在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方面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界限仍留有法律空白。司法实践中,“外嫁女”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户口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唐某等82人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属该村委会管理,村委会拒绝支付唐某等82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唐某等“外嫁女”在妇联的帮助下诉诸法律,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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