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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被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如何维权?
2018-06-25 14:58:5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2日母亲节当日,幼女陈某称自己想到家附近的小山坡摘花送给母亲,随后离开家里。当晚,陈某夫妇发现女儿未归,遂到小山坡寻找,看见女儿陈某倒在地上,脖子及四肢都被铁线缠绕,身上多处不明伤痕,已呈窒息状态。陈某夫妇马上把女儿送到人民医院,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男,约15岁左右,似乎略有精神疾病表现。女儿陈某因为受伤严重,在市人民医院治疗一个月还未苏醒,处于植物人状态,陈某夫妇已掏光积蓄,无力继续进行救治。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陈某夫妇应如何为女儿维权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吴某用铁丝缠绕陈某的脖子及四肢,造成陈某身上多处不明伤痕并窒息,经过一个月的治疗,陈某仍未苏醒,处于植物人状态。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故意伤害致使陈某重伤的后果,但因犯罪时吴某年仅15周岁,且略有精神疾病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根据吴某的精神状态,应分三种可能:首先,如果经法医鉴定,吴某为精神病人,吴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其次,如果经法医鉴定,吴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时吴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如果经法医鉴定,吴某为精神病人,但其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为犯罪时吴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幼女陈某的法定监护人陈某夫妇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害陈某健康权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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