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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吗?
2018-06-25 16:20:1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谢某与柯某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丈夫柯某拒绝支付分娩费及抚养费等费用。2012年11月,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柯某共支付谢某人民币50022元,儿子由谢某抚养、柯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后,柯某及他的父亲将一家6口人包括谢某在内的第一批征地所得款转移,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在村委会的督促和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柯某将第二批征地所得款10000元拨付给谢某,其余款项待下次征地所得款发放后再强制执行。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女方财产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男方拒不执行有关财产分割、抚养费给付的判决,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谢某与柯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判决柯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但法院判决后,柯某和他的父亲将包括谢某所得在内的第一批征地所得款转移,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柯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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