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搞差别待遇,妇女状告侵权
2018-06-25 17:15:3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1年,杨某等19人所在的某村委会的土地因用于建设“风情小镇”被征收,村委会得到4300多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12年1月18日,该村委会公布了分配方案和分配人员名单,规定“外嫁女”、外出打工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的50%份额,其子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40%的份额。分配方案一经公布,杨某等人认为极不公平,严重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她们虽然外嫁、外出打工,但户口都在本村,子女也在本村落户,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选举等活动,履行村民义务。村委会侵犯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为此,杨某等19人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杨某等19人能否分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费,关键在于她们是否具备该村村民的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土地承包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分配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应得的相应份额。本案中的19名原告因出生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们虽已外嫁或外出打工,但户籍仍在该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纳也通过该村委会办理,她们在该村承包的土地仍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被告在确定分配方案时,这些“外嫁女”、外出打工女及其子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19名原告请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来分配征地补偿款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侵害了19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已外嫁多年,在嫁入地已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不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村委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依照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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