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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履行法院判决,殴打前妻被判刑
2018-06-25 14:59:0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符女士1992年与高某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后来,高某出轨,并于200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符女士的婚姻关系,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在财产方面,一审法院驳回了符女士提出分割婚后生活期间所种植的橡胶树850株的诉讼请求。符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符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享有425株橡胶树的所有权。高某无视法院的终审判决,连续切割法院判给符女士的橡胶树,符女士多次发现前去制止时,均遭受高某的殴打,还两次被殴打成轻伤住院。
  2010年4月,符女士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以高某损害其财产和侵害其人身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处高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符女士财产损失4588元,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符女士享有425株橡胶树所有权,维护了符女士的合法权益;二是高某连续切割法院判给符女士的橡胶树,侵犯了符女士的财产权,其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符女士与高某婚姻期间种植了850株橡胶树,该850株橡胶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省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符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符女士享有425株橡胶树所有权,维护了符女士的财产权益。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符女士享有该425株橡胶树的所有权,高某无视法院的终审判决,连续切割法院判给符女士的橡胶树,侵犯了符女士对橡胶树的所有权,侵犯其财产权益,高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符女士财产损失4588元。
  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高某两次殴打符女士致其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力打击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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