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 离婚后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后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018-06-25 16:20:3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阿兰是甲市某村人,1999年与阿正相识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子。2005年4月8日,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大儿子归男方抚养,小儿子归女方抚养;双方共有的位于甲市某村两层楼房170平方米归男方所有,该村分给阿兰与阿正的120平方米宅基地归阿兰所有。事后阿兰到当地的村委会去办理转让手续时,才发现宅基地不能转让而且价值只有7万元左右。阿兰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案例点评】
  实际生活中,基于自身的认识有限,难免会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产生误解,本案中阿兰就是因为对房产价值等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自己非常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阿兰与阿正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时,阿兰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并不知道该120平方米宅基地不能转让而且价值较低,导致了阿兰与阿正所分得财产在价值方面严重不对等,阿兰的行为属于对协议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阿兰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错误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