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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小三”受处罚,维护权益需理性
2018-07-02 11:07:5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张某与丈夫何某已结婚30年,育有两个女儿。张某在得知丈夫何某与黄某有染后,对第三者黄某气愤不已,遂带着小女儿擅自闯入黄某的住处,殴打黄某,还毁坏了黄某的电脑等财物。事发后,黄某报警,派出所给予张某行政罚款500元的决定。后经当地妇联深入做黄某的工作,第三者黄某表示与何某断绝来往,不会再插足张某的家庭。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合法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案件。
  何为“小三”?“小三”是目前社会对于那些插足他人婚姻,与婚姻当事人一方搞婚外情的人的一种俗称。我国《婚姻法》第三、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期间一方背着另一方而涉及婚外不正当性行为,与他人搞婚外情,是对忠诚义务的违背,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这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夫妻同居,互负忠实义务,既是家庭稳定和睦的基础,也是人口繁衍、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保证。忠实与同居,夫妻互为义务人,除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也是义务人,他或她负有不与有配偶者同居、不破坏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构成了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重要法定理由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属于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有些国家允许无过错方向第三者提起中止妨碍之诉,还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至于与过错的配偶一方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民事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实际生活中,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通常只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道德上的批判。
  由于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无过错配偶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无过错配偶为了泄愤与解气,面对第三者,往往采取比较极端的行为,如扒光第三者的衣服让其裸体示众,或拍摄不雅照片四处散发,或殴打第三者等等。殊不知无过错配偶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或对他人构成了侵权,此时无过错的配偶方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轻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怀疑黄某与丈夫有染,因为气愤,对黄某进行殴打,毁坏其财物就是典型一例。鉴于张某的情节轻微,派出所才给予其治安处罚,罚款500元,如果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众多与张某相同遭遇的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第三者插足、危害婚姻家庭关系时,作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冷静,学会“智斗”,采取多种合法的措施理智应对,切忌意气用事。如图一时解气,冲动地采取暴力或曝光隐私的手段“教训”第三者,是极不理性的,如因此而触犯法律受到处罚,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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