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虐待幼女也违法
2018-06-25 14:59:1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家住某村年仅5岁的小芳,只因为将弟弟的东西弄丢,就遭到母亲张某殴打。由于害怕,她偷偷从家里跑出来,后被好心人发现后报案,送至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孩子的双臂有多处烫伤痕迹,从脚踝到大腿的位置还有一块块的瘀青,背后至臀部有一道道被抽打的伤痕。小芳告诉工作人员,手臂上的伤是她母亲将她绑起来后用打火机烫的,腿伤是被母亲用钳子夹的,头上的包是被母亲扯着耳朵往墙上撞造成的。
【案例点评】
本案中张某经常殴打年仅5岁的小芳,不仅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且情节恶劣,涉嫌虐待罪。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监护人不仅没有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小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还经常虐待小芳,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为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或产妇等。在本案中,年幼的小芳经常被张某虐待,导致其心理恐惧,产生心理阴影,离家出走。根据小芳身上的多处伤痕及其严重程度,可以认定张某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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