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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谁该负责任?
2018-06-25 16:30:5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7年,女子温某与邓某结婚,不料婚后双方性格均过于强硬,生活中多有摩擦,邓某在暴怒时常常动手施暴,温某多次受伤,甚至有一次被殴打致流产。2011年5月,邓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温某缺席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归邓某抚养。2012年2月,双方再次感情复燃并同居,同居期间温某又怀有一子,于是温某要求邓某复婚,邓某推说等她生了孩子再说。然而双方在同居时又多次吵架,加上父母干涉,家庭矛盾再度激化。当温某在医院生下一男孩后第6天,邓某父母留下3000元给温某,便将孩子抱走,留下温某独自在医院不管不顾,温某及其家人决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本案中,邓某与温某离婚后感情复燃并同居,邓某与温某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温某抚养。
  其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温某在主张孩子抚养权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邓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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