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难当,恣意离婚草率
2018-07-02 11:08:4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赖某是家中独女,父母希望招一个上门女婿与他们共同生活。经人介绍,赖某与现任丈夫梁某相识,梁某家中有四兄弟,排行老四。赖某把父母想招上门女婿的想法告诉梁某,梁某经与家人商量,同意与赖某结婚并作为上门女婿居住在赖某家,于是赖某与梁某签订协议,梁某作为上门女婿与赖某结婚以后永久居住在赖某家。然而2013年初,结婚未满两年,梁某就悔约,不愿意再居住在赖某家,并要求两人离婚。其实梁某与妻子赖某的感情很好,只是因为受不了旁人对上门女婿异样的眼光而离开。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世俗观念影响,不愿当上门女婿,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条立法的精神是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保障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男到女家落户,主要是解决某些有女无儿户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时还可以树立新型的婚姻和生育观念。法律倡导男到女家落户,与旧中国的“入赘”具有本质的区别。“入赘”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色彩,因而普遍受到歧视。在旧社会,男女不平等,实行男娶女嫁,女子是男子的附属品,必须到男方家生活,而男子万不可“入赘”是一种不言而喻的规矩。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婚姻旧俗得到改革,男女平等成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是对旧俗的突破,男到女家落户,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
关于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表明,不管是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还是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或者是男女双方另建家庭,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因“嫁入”而低人一等,也不因成为“上门女婿”而在家里没有地位。
本案中,赖某与梁某在结婚前曾约定梁某婚后到女方赖某家生活。首先,从法律上来讲,这个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事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从情理上来说,这个约定对双方家庭都是有益而无害的:赖某是独生子女,其父母已年老,如果她远嫁他乡,对于年老的父母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他们需要女儿陪伴在身边,因为女儿不仅是他们精神上的依托,更是在他们生活无法自理时的依靠;而对于男方梁某的家庭来说,家有兄弟四人,要完成兄弟四人的婚姻大事,对其父母来说经济压力也是非常大的,梁某成为赖某家庭的成员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减轻负担,对家庭也是有利的。同时,其夫妻间的协议也是经过双方父母同意,不存在违逆父母之意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提倡离婚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须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本案中,男女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因为男方无法忍受“上门女婿”的标签,碍于世俗的眼光而提出离婚。男方应该正视“上门女婿”的本质—只不过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而不是成为女方的附属品或奴隶。其作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享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所有权利,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由于自己世俗观念的桎梏而抛弃幸福的家庭,选择以离婚来突显自己的“大男子气魄”,不仅草率,而且荒唐。因为男女双方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痕迹,如若因“面子”问题而离婚则是拿感情、婚姻当儿戏,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尊重,也是一种草率的离婚行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首先,男方要放下思想包袱,不要在意别人的看法,做为上门女婿不是丢人的事,是男女平等的体现,是男子主动维护女性权益、尊重女性地位的体现,这更能显示出男子汉的气魄。其次,要勇敢地承担起抚养小孩,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包括自己的亲生父母、也包括配偶的父母,不仅要提供经济方面的扶助,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抚慰。最后,对于选择做上门女婿,得到了家人的赞同,就是最好的支持,不管是住在自己家还是妻子家,只要夫妻恩爱,生活幸福,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因为难以忍受别人的眼光、别人无知的议论而想要离婚,抛弃自己的责任、背弃自己的承诺、放弃自己幸福美满的生活,是极其不理智的。作为新世纪的年轻人,我们应接受新思潮,抛弃世俗的桎梏,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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