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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妇女遭殴打,妇联出面促维权
2018-06-25 15:12:5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妇联收到残疾妇女黄某寄来的求助信一封,信中称:求助人现年60岁,身高1.3米左右,是二级残疾人,丈夫早年去世,自己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长大,现在两个孩子都已外出打工,只剩其在家操持家务。2014年12月底,因口角琐事被邻居张某及其家人一起群殴三次,其中张某在殴打过程中还动手对其进行猥亵,被殴打和侮辱过程达2个小时,导致黄某昏迷。黄某女儿女婿赶到后拨打120将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为脑严重受伤,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头发大面积脱落。医疗费已经花费2万多元。求助人黄某称案件发生后,其家人已向派出所报案。同时向妇联求助,要求帮助解决。
  妇联接到反映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医院慰问受伤住院的黄某,并向黄某了解具体情况。经过联合调查了解,求助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求助人与张某一家系邻居,长期以来存在一些隔阂和矛盾,此次系张某的母亲及妻子因与黄某口角摩擦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张某一家遂对黄某进行了殴打致其昏迷住院。当地派出所也已经立案,但由于黄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未出,所以未能对案件进行定性,即不能确定是以治安案件处罚还是以刑事案件处理,也就未对施害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妇联及时将情况向求助人反馈,征求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协助其家人与医院协调,尽快出具伤情鉴定报告。黄某的伤情鉴定结论得出后,妇联协调派出所依据结论对案子进行了处理,要求施害人赔偿医疗费用,同时对黄某及张某两家人进行调解,劝诫两家要放下成见和矛盾,与邻为伴,以邻为善。目前,两家的纠纷基本平息。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张某及其家人殴打黄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中,张某及其家人将黄某殴打致伤,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费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张某殴打黄某,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于法有据,有效保障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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