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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妇女离婚得经济帮助
2018-06-25 16:35:4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5年,女子张某与庄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张某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5月开始,庄某以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为由连续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是三级智力残疾人,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认为,庄某与张某历经3次离婚诉讼,2011年年底张某离开庄某,双方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判定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庄某抚养,庄某给付张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从另一方获得适当的经济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为智力残疾人,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张某与庄某离婚时,张某作为困难方,有权获得庄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酌情判决庄某支付20000元经济帮助费,较好地维护了张某的权利,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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