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也要缴纳社会保险
2018-06-25 16:36:1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工莫某与何某自1992年开始在某县事务管理局当临时工,分别从事看护摩托车、单车及清洁打扫工作。2007年县委搬迁后,不再需要她们工作,于是事务局辞退她们。工作期间事务局以两人是临时工而不是正式员工为由,并未帮两人缴纳养老保险。为此,两人与事务局交涉几次未果,于2008年1月上访县妇联,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县妇联通过调查,证实莫某与何某在该事务局工作期间,单位一直以员工身份对待,两人也一直遵守该事务局的员工规章制度,应当属于事务局员工,于是督促事务局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帮其缴纳养老保险。经过多方协调,2008年底该事务局已帮莫某与何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办理退休手续,两人从2009年1月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48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选择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
第二,莫某、何某与某县事务管理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本案中,莫某与何某在某县事务管理局工作近15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务局一直以员工身份对待两人,两人也一直遵守该事务局的员工规章制度,根据规定,莫某、何某与某县事务管理局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县妇联在调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多次与该县事务局协商,最终督促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为莫某与何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解决了两人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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