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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申请要离婚
2018-07-02 11:09:2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吴某,女,于1992年与李某认识后,不顾家人的反对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7年生育一个女孩。后因吴某怀疑李某与刘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发生争执,李某便殴打吴某。吴某因口腔出血到医院检查,确诊为鼻咽癌,在其妹妹陪同下到某肿瘤医院检查治疗达2个月之久,病情稳定后回到家中,李某不愿与她同住。同年4月吴某以李某犯重婚罪、遗弃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并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告李某无罪。
  接着,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患病已经由有关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吴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不准李某与吴某离婚,并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工资的1/4给吴某。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妻子丧失劳动能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夫妻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一般是不准予离婚的,并不是只要向法院提出离婚,就一定能够被判决离婚,只有在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正如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最终被驳回,是因为法院经调解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予判决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互相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在夫妻间,处于弱势的一般是没有生活来源的妻子,因此我国《婚姻法》强调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某患有鼻咽癌需要治疗,因为生病又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如果离婚,则其正常生活难以维系。作为丈夫的李某,他负有扶养吴某的法定义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工资的1/4给吴某,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当下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些问题:
  一、夫妻双方不能理性坦诚地解决矛盾。本案中,李某与吴某是自由恋爱,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后来因为吴某怀疑李某有婚外情,导致争执打闹。究其缘由便是夫妻之间不坦诚。不管婚外情这个事实到底存不存在,既然出现了矛盾,就应冷静理智地解决。夫妻之间坦诚相待,说出矛盾根源,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是行之有效的,而争执打闹只会激化矛盾。
  二、夫妻间缺乏相互扶助的观念。本案中,妻子吴某患鼻咽癌后,作为丈夫的李某本应照顾扶助,然而事实却相反,他不仅不陪同吴某去治疗,而且还不让吴某回家。这种现象不仅违背道德,更违反了法律。我国传统道德提倡“礼、义、廉、耻”,在古代“义”是夫妻连接的纽带,抛弃妻子便是对“义”的违背。时至今日,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当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时,另一方负有扶养的义务,任何不作为都是违反法律。
  三、女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中,吴某因为怀疑丈夫李某有婚外情,跟丈夫起争执而遭到殴打。生病后,李某更把吴某拒之门外,不许回家居住。很明显,这是对妻子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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