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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无故被下岗,诉诸法律获补偿
2018-06-25 15:28:1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许某、王某、陈某等8人于1989年与某电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在该电信公司工作。2000年初,新领导上任后,无任何理由便将这8名女职工解聘。许某等8名女职工多次与电信公司协商,要求依法获得补偿,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等8名女职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经审理,判决解除电信公司与许某等8名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电信公司支付给许某等8位女职工经济补偿金等。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电信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电信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劳动者存在法定情形而导致合同解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许某等8名女职工并不存在违约或违法的情形,因此电信公司解除与许某等8名女职工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于电信公司违法解除与许某等8人的劳动合同,因此,许某等8人依法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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