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匕首伤妻,被判故意杀人罪
2018-06-25 15:28:4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与妻子吉某发生家庭争执后,妻子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彭某带着一把匕首乘车追到妻子娘家,找到吉某,要求吉某跟其回家。吉某不肯,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吉某的姑姑、四叔闻讯赶到现场劝阻。彭某在争吵过程中受到吉某等人的言语刺激,遂产生了杀害吉某的念头,并用随身带来的折叠匕首朝吉某的颈部等处捅去。吉某四叔见状即上前劝阻,在阻拦过程中也被彭某用匕首割伤右胸部。后彭某被吉某四叔及在场的群众制止,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彭某带到公安机关。
  经法医鉴定,吉某颈前区损伤,评定为轻伤;右锁骨处损伤,评定为轻伤。吉某四叔右胸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要求吉某姑姑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判决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彭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因情绪激动而蓄意杀害吉某,并实施了杀害行为,持刀连续捅向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吉某四叔及在场群众的制止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此外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充分考虑了本案的主客观情况,判决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群众问题无小事,如何妥善解决此类民间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介入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的范畴。要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要形成长效的调解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及产生的各类民间矛盾,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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