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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向法院起诉得赔偿
2018-06-25 15:29:3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下午,某甲在某幼儿园因故不慎从教室楼梯摔到一楼。某甲摔伤后,幼儿园的老师迅速将某甲送往医院急诊,由于伤势过重,当晚转送至市人民医院诊断:1. 脑挫裂伤;2. 左顶骨骨折;3.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4. 左顶头皮下血肿。某甲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8816.27元。某甲出院后,其于2011年1月5日到省人民医院复查,检查费500元。某甲的家长与幼儿园因协商赔偿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幼儿园赔偿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8692.2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幼儿园赔偿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9332.27元;二、幼儿园赔偿某甲报名费779元,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三、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甲与幼儿园均不服,二者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应赔偿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327.27元(医疗费14673.27元+护理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55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33327.27元)。故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327.27元;三、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某甲报名费779元;四、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幼儿园的上诉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本案是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某甲系6岁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某甲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某甲在幼儿园教室的楼梯处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某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本案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幼儿园的过错时,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幼儿园只有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推定该幼儿园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该幼儿园构成侵权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如何确定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某甲因人身遭受损害请求赔偿的项目,二审法院的判决较一审判决更为合理。包括:交通费,某甲从地方市医院转院到省城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某甲尚属幼儿,经鉴定其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为其今后身体的康复治疗,加强必要的营养实属人之常情;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甲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对其身心健康及其未来的成长,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予以安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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