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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法律决不轻饶
2018-06-25 15:30:03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的一天,陈某和被害妇女方某同去参加朋友婚礼期间,两人独自在平顶房上聊天时,陈某强行搂抱方某,用手将方某的衣服后领口扯破。当时被害人方某拼命挣扎、反抗并呼喊,但楼下有播放的音乐声和鞭炮的响声,没有人听到呼救。方某又几次拿出手机拨打朋友的手机,企图呼救,但均被陈某阻止通话。为逃避侵害,被害人方某被迫从屋顶爬到窗户遮雨板上,并从2.9米高的遮雨板上跳下,致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经报警,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经法医检验:方某系摔伤致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件进入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猥亵被害人方某的过程中,不顾方某的反抗、挣扎和呼救,并多次阻止方某拨打手机呼救。被害人方某从屋顶跳下摔伤,是因为其下楼的唯一通道已被陈某堵住,害怕遭到陈某继续侵害,被迫无奈才从屋顶跳下摔伤,并非意外或者过失造成,且陈某猥亵妇女情节严重。虽然陈某家属赔偿1000元给被害人方某,但不能取得被害人方某的谅解,且其悔罪表现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律问题。
  猥亵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他人的性欲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陈某与被害人方某在房顶聊天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方某的反抗、挣扎和呼救,强行搂抱被害人方某,用手将方某的衣服后领口扯破,猥亵并多次阻止方某拨打手机呼救。方某害怕遭到陈某继续侵害,为求自保被迫从屋顶高处跳下摔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陈某猥亵妇女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一审判处陈某触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判决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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