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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理应重判
2018-06-25 15:30:3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小学五年级女生钟某到同村的被告人钟某生家小卖店里买完东西后,在小卖店里看电视。钟某生趁小卖店里只有自己和钟某二人之机,便产生了与钟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钟某生将小卖店的门关上,随后带钟某到小卖店卧室,强行与钟某发生了性关系。这时钟某的父母赶到钟某生家小卖店叫喊钟某的名字并敲小卖店的门,钟某生这才停止侵犯钟某,他要求钟某躲起来,直至钟某的父母离开后,才让钟某离开小卖店。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钟某生赔偿钟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9967元,并取得钟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钟某生主观上有奸淫幼女钟某的故意,明知钟某年仅12周岁,却在其小卖部内与钟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院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对钟某生从重处罚,但因钟某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钟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酌情判处钟某生有期徒刑4年,既有效打击了侵犯幼女人身权益的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刑事被告人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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