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伤(亡)赔偿款被占,法院力助孤儿寡母维权
2018-06-25 15:30:4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振(男)与赵某影(女)是夫妻,生有一女王某美和一子王某能。王某振的父母王某清和符某常仍在世,并独立生活。2012年12月24日,王某振在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施工单位赔偿给死者家属的80万元,由王某振的妹妹王某华代为领取后全部转入王某振姐姐王某雪的账户,而未交给死者家属赵某影等人。赵某影等人多次追讨,王某华、王某雪认为,王某振已死亡,但其父母尚在,且年事已高,因此该笔款项是为了留给其父母的,双方多次协商不下。赵某影、王某美、王某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华、王某雪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0万元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某华、第三人王某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影、王某美、王某能、王某清、符某常工伤事故赔偿款8 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华、王某雪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赵某影及子女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当事人情绪的角度出发,多次协调,最终几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赵某影母子三人分得5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王某振的父母分得3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王某振因工死亡,其家属获得80万元的伤亡赔偿款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
王某振在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施工单位赔偿80万元伤亡赔偿款,该笔款项应当由王某振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王某振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赵某影、子女王某能和王某美、父母王某清和符某常,因此该笔款项应当由5人分割。王某华从施工单位领取80万元死亡赔偿金后,拒不交给原告赵某影等5人,而是转交给第三人王某雪,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判决王某华、王某雪返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案是发生在家庭亲属成员之间的案件,法院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当事人情绪的角度出发,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几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影母子3人分得50万元,王某振的父母分得30万元,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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