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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成年女工 超强度劳动违法
2018-06-25 15:31:1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在烟熏火燎的个体饭店里,年仅13岁的马小妹每天要8~10小时蹲在厨房里烧火、添煤,满脸汗涔涔,脸上没有一丝血色。马小妹经过一番痛苦地挣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举报。调查核实后,政府以饭店雇佣未满16周岁的女工、违反《劳动法》为由,依法给予饭店相应处罚,维护了马小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饭店的用工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饭店老板招用童工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应当承担劳动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本案中,饭店老板招用年仅13岁的马小妹在厨房烧火、添煤,且在此环境下每天工作时间长达8~10个小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饭店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马小妹并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马小妹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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